威海市扶持社会文艺团体发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发展群众文化事业,加快文化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改革,促进全市社会文艺团体发展,实现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和供给方式转变,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广大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相衔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受益,结构合理、运转高效的公共文化发展新模式,结合我市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会文艺团体扶持工作,采取政府购买社会文艺团体演出服务(以下简称“采购演出服务”)和购置社会文艺团体所需设备(以下简称“设备资助”)等方式进行。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条扶持社会文艺团体发展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范围
第四条采购演出服务面向市区社会文艺团体及企业(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下同),实行公开采购制度,申报的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进入当年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的市管社会组织名录的社会组织在采购评审中加3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设备资助扶持实行申报评审制度,面向全市优秀社会文艺团体,申报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社会责任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体现健康的社会价值取向和时代精神,遵纪守法,行为规范。
(二)由群众自发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开展活动,在各级民政局登记或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
(三)有固定的团体名称,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相对稳定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活动设施,在本区域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团体成员相对稳定,有专门的团体负责人或组织者,并建立团队档案。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凝聚力,不断吸收、发展新成员,坚持开展辅导和训练,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
(四)能长期坚持开展培训、排练、演出活动,年均组织活动50场次以上,且事前有计划、事后有记录。积极参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节庆、培训、文艺演出等活动,热心参与服务社区、服务居民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和其他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受到广大群众喜爱和欢迎。
第三章扶持及资助方式
第六条采购演出服务分为送戏下乡演出和儿童剧及戏曲进校园两部分。
(一)面向市区社会文艺团体公开采购文艺演出100场,并根据场次数量和演出质量每场给予4000元经费补助。
(二)采购儿童剧及戏曲等进校园项目。面向市区社会文艺团体,采购10场经典儿童剧和20场戏曲,进入学校免费演出,每场给予4000元经费补助。
(三)采购演出服务演出范围为环翠区、高区、经区、临港区。
第七条设备资助
(一)面向全市优秀社会文艺团体,采取购买服装、道具、活动器材等方式扶持社会文艺团体发展,对拟扶持的社会文艺团体予以价值20000元的设备扶持。
(二)申请设备资助同一团体不得在两处报送申报材料,所有申报团体需提供成员花名册,并不得与其他团体成员重复。
第八条入选当年设备资助的社会文艺团体,隔年后可再次申报。
第四章申报及采购名额
第九条送戏下乡演出最终采购5家,儿童剧及戏曲进校园最终采购2家。
第十条申请设备资助申报名额采取差额方法,各区市具体分配名额由市文广新局根据各区市实际和社会文艺团体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名额以市文广新局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五章 评审
第十一条采购演出服务由市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及要求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并组织评审,符合条件演出团体均可参与竞标。
第十二条设备资助实行属地推荐、市级评选的程序。
(一)申报团体须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同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属地文化主管部门。
(二)各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对参与申报团体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必要时需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通过审核名单,向市文广新局推荐;
(三)成立评审委员会,下设专家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全市遴选相关门类专业技术人员成立评审专家库(必要时可在全省遴选专家),评审时根据需要随机抽取相关专家成立专家小组,负责评审。专家评审采取回避制度,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四)专家评审采取审阅材料、座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申报团体进行综合评定打分,按照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提出进入扶持名单,报评审委员会研究后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文广新局与相关团体签订委托合同书。
第六章演出标准与形式
第十三条参与演出服务的社会文艺团体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演出要以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人民幸福生活为主题,演出过程中要积极宣传市委市政府送戏下乡惠民工作。演出现场统一制作悬挂《“幸福威海欢乐进基层”送戏下乡慰问演出》标语。
(二)每场演出开始前三天,参演团体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广大群众观看。
(三)送戏及送儿童剧演出采用搭建舞台的形式,参演团体需按照规定的演出场次、演出地点、演出时长、演出阵容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演出任务,每场演出时长不得少于80分钟。
(四)参演团体除享受约定的报酬外,不享受其他待遇,委托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由参演团体承担。
(五)参演团体要做好演出资料收集工作,演出结束后,由演出村(社区)或学校签署演出证明,每场演出提供5张照片(包括演出现场全景、观众情况、舞台节目情况,注明演出地点,演出时间)。
(六)参演团体要做好演出期间安全防护工作,要求参演团体为所有演职人员购买当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与演职人员签订责任书。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四条 社会文艺团体扶持考核采取群众监督、电话调查、实地抽查、团体自评的方式进行全方位监督评价。
(一)群众监督。由市文广新局公布监督电话,广大群众可随时对各演出团体的演出质量、违规情况进行举报。
(二)电话调查。由市文广新局根据演出地点,对观众进行随机访问,征求意见。
(三)实地抽查。由市文广新局、各区市文化主管部门组成实地考察组,采取随机抽查暗访的形式对演出情况进行评估。
(四)团体自评。每年底,由市文广新局组织对参与演出服务和设备资助团体进行考核,参与演出服务团体和接受设备资助团体对演出情况和受资助后团体发展情况进行总结,接受评估。
(五)在群众监督、电话调查、实地抽查中有群众投诉或不符合演出规定及标准,经调查属实后,扣除相应分值直至取消演出合同。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运用。考核实行百分制,九十分合格。在群众监督、电话调查、实地抽查中有一次群众投诉或不符合演出规定及标准扣5分,投诉两次在扣除相应分值外,暂停团体演出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演出。投诉三次及以上,终止本年度演出合同。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团体取消下年申报及采购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威海市扶持社会文艺团体发展实施细则(试行)》解读